酒類標識標簽管理規(guī)定
第1條 本辦法依煙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guī)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令之規(guī)定。
第2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制造業(yè)者或進口業(yè)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項規(guī)定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制造業(yè)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并應加注進口業(yè)者名稱及地址;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受托制造者,并應加注委托者名稱及地址;依本法第三十條..項規(guī)定辦理分裝銷售者,并應加注分裝之制造業(yè)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注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注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它警語。
九、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制造業(yè)者或進口業(yè)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第3條 酒之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體為主,得輔以外文。但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依本辦法所為酒類標示事項,應于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為之;但其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于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為之時,得附卷標標示之。
前項標示事項應清楚、易讀、利于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其于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者,并應以牢固附著于容器上,不易毀損之方式為之。
第4條 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于其它標示。
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它文字、圖形、記號、數(shù)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它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第5條 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下列分類標示之,但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
一、啤酒類: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類或淀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fā)酵制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
二、水果釀造酒類:指以水果為原料,發(fā)酵制成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一)葡萄酒:以葡萄為原料制成之釀造酒。
(二)其它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它水果為原料或含二種以上水果為原料制成之釀造酒。
三、谷類釀造酒類:指以谷類為原料,經糖化、發(fā)酵制成之釀造酒。
四、其它釀造酒類:指前三款以外之釀造酒。
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糧谷類及其它含淀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fā)酵后,再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一)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fā)酵、蒸餾、貯存于木桶六個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餾酒。
(二)威士忌:以谷類為原料,經糖化、發(fā)酵、蒸餾,貯存于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之蒸餾酒。
(三)白酒:以糧谷類為主要原料,采用各種曲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fā)酵劑,經糖化、發(fā)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而制成之蒸餾酒。
(四)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fā)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酒精而制成之酒。
(五)其它蒸餾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
六、再制酒類:指以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它食品添加物,調制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七、料理酒類:指以榖類或其它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調味料,調制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系指以CNS6246N6126腌漬食品檢驗法,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
八、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
(一)食用酒精:以糧榖、薯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fā)酵、蒸餾制成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
(二)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
九、其它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
進口酒類除酒精類外,得以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之進口稅則號別貨名標示產品種類。
第6條 酒類之酒精成分指依比重測定法,于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shù),其單位以度、%、%vol或%byvolume標示,并以單一數(shù)字為之。
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范圍為○.五度。
第7條 酒類進口業(yè)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項第四款標示進口酒之原產地,并于報關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原產地(國)政府授權之商會、出口地(國)政府或出口地(國)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第8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項第五款酒業(yè)者名稱及地址之標示,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lián)絡之內容。
經沒收或沒入之酒類于標售處置后,應由主管機關抽檢已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標人。
第9條 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L)、cl或ml為之。
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范圍應符合CNS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guī)定。
第10條 酒類之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者,應加注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但僅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注有效期限。
前項酒類日期之標示,應標明國歷或公歷之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得僅標明年月,并推定該有效期限至當月之月底。
第11條 酒類之警語標示,應于酒品容器.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前項警語標示,除酒精類外,應以「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警語之一標示:
一、酒后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二、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三、未成年請勿飲酒。
四、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之警語。
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
一、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
二、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tǒng),應置于陰涼且通風良好處,并緊蓋容器。
第12條 本法所稱年份,指水果釀造酒之所含同一種類水果原料,至少百分之八十五來自同一采收年份。
本法所稱酒齡,指該酒類產品于裝瓶前貯存于容器中熟成時間。
前項酒類如系以數(shù)種酒齡之酒類調制而成,應以.短之酒齡標示之。
..項及第二項之標示,應以單一數(shù)字為之。
酒類標示年份或酒齡時,應于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齡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第13條 本法所稱地理標示,系指足以表征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它特色之國家或地區(qū)等地理來源,且該來源為該商品之原產地;地理標示應符合各該地區(qū)或國家之規(guī)定。
酒類之標示,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它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系產自其它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酒類標示地理標示時,應于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地理標示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第14條 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制造商名稱、地址。
二、委托制造之國外業(yè)者名稱及地址。
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日施行。
酒類的分類
常見的酒類分類方法一般有三種:
按釀制工藝劃分
按釀制工藝劃分,可分為發(fā)酵酒、蒸餾酒和配制酒。
發(fā)酵酒又稱釀造酒或壓榨酒,是用糧食或含有糖分的其它原料,經破碎、潤料、蒸熟,加進曲、酵母或酒藥,倒入池中或缸內發(fā)酵,經過濾、提取原汁原液,再經殺菌、裝瓶等工序釀制成的酒,酒精含量較低,一般在2至20度之間,刺激性小、固形物含量較多,如黃酒、啤酒、果酒及葡萄酒等。
蒸餾酒則是用糧食或含有糖分的其它原料,經粉碎、加入水潤料、蒸煮糊化、攤涼、加進酒曲或酵母,拌勻倒入發(fā)酵池、地窖或缸內,糖化發(fā)酵4至40天不等,出酪,拌入副料、蒸餾、接酒、入庫貯存,經15天至3年不等,再經調兌、過濾、裝瓶等工序釀成的酒,這種酒的酒精含量比較高,一般在38度到65度之間,刺激性較大,固形物含量較少,如白酒、白蘭地、威土忌、俄得克、蘭姆酒、金酒及燒酒等。
配制酒又稱再制酒,是用釀造的基酒,輔以一定比例的芒香果類物質、動植物藥材、天然色素、糖等食品添加劑,經調配、勾兌、陳貯、過濾或復蒸等工序釀造而成的酒,用這種工藝配制的酒一般度數(shù)較低,其酒度在20度以下,但若以蒸餾酒為基酒勾兌而成的酒則其度數(shù).高可達50度,如各種露酒、保健酒、汽酒或利口酒等。
按酒精含量劃分
按酒精含量劃分,可分為高度酒、中度酒和低度酒。
高度酒是指酒品的酒精含量為40度以上的酒,這類酒主要是蒸餾酒,如白酒、白蘭地等;
中度酒是指酒品的酒精含量為20至40度之間的酒,如配制酒、低度白酒等;
低度酒是指酒品的酒精含量為20度以下的酒,有黃酒、啤酒、葡萄酒或果酒等發(fā)酵酒,配制而成的汽酒和以發(fā)酵酒配制而成的酒品等。
按商品大類劃分
按商品大類劃分,可分為白酒、黃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露酒。
白酒是指用谷類、薯類等原料,按我國傳統(tǒng)蒸餾工藝,經糖化、發(fā)酵、蒸餾、貯存等工藝而釀成的酒,因酒無色透明而稱白酒;
黃酒是指用糯米、黍米、大米、玉米等為原料,經傳統(tǒng)糖化、發(fā)酵、壓榨、煎酒等工序而釀成的酒,因其色澤黃亮,故稱黃酒;
啤酒足以大麥芽為主要原料,經糖化、發(fā)酵、過濾等工序而釀成的酒,因由外國傳入,按譯音bear稱為啤酒;
葡萄酒指采用葡萄為原料,經破碎、發(fā)酵、過濾等工序而成的酒品,因原料為葡萄而稱葡萄酒;
果露酒又稱色酒,是果酒和露酒的合稱;果酒是采用各種水果為原料經破碎、發(fā)酵、過濾等工序而釀成的酒;
露酒又稱混成酒、配制酒或保健酒,是指采用白酒、黃酒、葡萄酒、果酒或食用酒精為基酒,輔以芳香成分、藥材等配成的酒,由于古代多采用鮮花浸泡或復蒸工藝,故以露酒而稱,由于統(tǒng)計或管理的需要,往往把兩者統(tǒng)稱為果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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